a) 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時的所有監測數據均為有效數據,應全部參與統計。
b) 對儀器進行檢查、校準、維護保養或儀器出現故障等非正常監測期間的數據為無效數據;儀器
啟動至儀器預熱完成時段內的數據為無效數據。
c) 對于每天進行自動檢查/校準的儀器,發現儀器零點漂移或跨度漂移超出漂移控制限,從發現超
出控制限的時刻算起,到儀器恢復至控制限以下時段內的監測數據為無效數據。
d) 對于手工校準的儀器,發現儀器零點漂移或跨度漂移超出漂移控制限,從發現超出控制限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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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24 h 算起,到儀器恢復到控制限以下時段內的監測數據為無效數據。
e) 在監測儀器零點漂移控制限內的零值或負值,應采用修正后的值參與統計。修正規則為:SO2
修正值為3μg/m3、NO2 修正值為2μg/m3、CO 修正值為0.3mg/m3、O3 修正值為2μg/m3。在儀器故障、
運行不穩定或其他監測質量不受控情況下出現的零值或負值為無效數據,不參與統計。
f) 對于缺失和判斷為無效的數據均應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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